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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4-30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2]第9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改革调整基层征管机构工作,经研究,现将我省增值 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2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8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月)销售额50——80元。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起征点,并报省局备案。调整后的起征点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起 征点调整后,各地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越权多征或少征税款。 二OO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