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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7-04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3]第11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72号)转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于1994年7月14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 1995年2月27日和1995年8月16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1995年8月16 日起生效,并适用于1996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中的税收。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4年7月26日以国税发[1994]175号文件 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备注:晋地税税二发[2003]15号八月六日也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