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7-15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3]第11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78号)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于1993年7月1日正式签署(协定文本总局已 于1993年8月4日以国税发[1993]054号文件印发)。2003年6月10日接我外交部通知,双方已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完成使上述协定生效的各自 国内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于1994年7月14日起正式生效,并适用于1995年1月1日起取得的所得。 二00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