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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8-28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3]第14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颁布施行后,省局制定下发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
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国税发[2002]226号),就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相关程序。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以
下简称为"通知"),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金融企业发生"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呆帐损失事项,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金融企业发生其他情形的呆帐损失
由省及省以下国税机关负责审批。其审批的权限及程序按照晋国税发(2002)2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200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方可税前扣除。为了加强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对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明确如下:
一、以下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
(一)国务院决定的事项;
(二)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清理出的跨省区的呆帐损失;
(三)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
二、除以上情形外,金融企业的呆帐损失一律由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审批,审批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
三、需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批:
(一)国务院决定的事项、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清理出的跨省区的呆帐损失,由金融企业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审
批;
(二)其他情形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