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8-28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3]第14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国税发[200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 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现 将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在2003年 12月31日前办理了工商登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 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向税务机关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 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OO三年八月一日 [备注:晋地税征发[2003]14号八月三十日也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