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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10-28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3]第18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 你们,请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并通知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省局近日将在《山西日报》刊 登《公告》,请各地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 《公告》同时作为税务部门致纳税人的一封信。(请各市、地速向下转发)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 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决定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秩序进行整顿,以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 税税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 现就有关涉及纳税人的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3年1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市税务管理和 监督。凡已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 税务局将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一次清理。从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 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帐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必须于2003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回已经领购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界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再返还其继续 使用;未缴回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开具和使用,也不得作为记帐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对11月1日后发生的货物运输业务,需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的,原则上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但对个别业务量较大,且管理规范的纳税人, 可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原已领购的货物运输发票上加盖"发票审批专用章"后,暂由纳税人自开。在此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取得的纳税人自开的运输发票审核抵扣时,对加盖主管地税务机关"发票审批专用章"的运输业发票予以计算抵扣,否则,不予计算抵 扣。 二、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 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对比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罚。 三、从2003年12月1日起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自开发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清 单》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对《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清单》、《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并免费提供使 用。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hinatax.gov.cn)下载。 四、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 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抵扣。纳税人办理时,应附抵扣发票 清单。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