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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12-01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3]第20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 们,同时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所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机器设备必须是企业直接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具体为: 1.冶金、电力等行业的生产型企业所使用的常年处于高温、高压状态或受酸、碱、盐等强烈腐蚀的生产性机器设备; 2.采掘、建筑、施工等行业所使用的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及露天使用的机器设备; 3.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污染的企业,为达到国家环保要求而采用的环保设备; 4.软件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电子类设备; 二、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并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申报备案表》(表样见附件1),报主管国税机 关备案。 三、各地市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执行中有何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省局将视情况适时 调整上述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的范围。 二OO三年十二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政审批制度后的后续工作,避免出现征 管漏洞,经研究,现就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一)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 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三)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五)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二)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 (一)省一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一)和第(二)款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 (二)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申报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