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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3-12-19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3]第21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