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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协议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3-03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3]第3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协议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1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三日
[备注:晋地税外发[2003]9号5月30日也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于2002年7月15日在索非亚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
于2002年10月11日和2003年1月2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议定书第六条的规定,议定书应自2003年1
月2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0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和财产。上述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2002年8月2日以国税函[2002]
702号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