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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进行冲减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2002-03-14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2]第13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精神,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应收未 收利息收入已纳营业税冲减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包括国税、地税共征共管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即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二、冲减年度: 原则上2000年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在2001-2005年内平均冲减,但纳税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冲减年限和冲减比例。 三、冲减总额:冲减金额以2000年底基数为准。2000年底基数应按2000年底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余额确定。 四、审批程序:纳税人在冲减2000年以前形成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时,应在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冲减2000年前已纳营 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申请审批表》(式样附后),经地市局审核后,按地市统一于5月底前报省局审批。纳税人逾期不申请的,税务部门不再 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冲减2000年底前已纳工农业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申请审批表} 二00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