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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5-30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2]第248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66号)转发给你局,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
行。
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成为非全资控股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
法由汇总纳税相应改为就地纳税,其审核确认办法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
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晋国税函[2002]203)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缴税情况的专题汇报及相关问题的申请》(中远财金[2001]
0674号)。为支持中远集团发展壮大,现将该集团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度起,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中远集团所属的105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2年度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
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
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远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
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远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1}{中远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2}{中远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3}{中远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4}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