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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2-08-15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2]第34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37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沪税进[2001]38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出口的国产货物是否准予 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总局决定对依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2号 令)等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 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办理退(免)税。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