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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9-11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2]第396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晋国税函[2002]7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712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云南、山东、广东、吉林、河南、山西、湖北、江苏、浙江、四川、陕西、甘肃、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 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广发证[2002]87号)。经研究,现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广东省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 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2} 二00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