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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2-09-28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2]第42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8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 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