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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11-26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2]第508号

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67号)文件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财[2002]28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 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6700万 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 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1370 北京 2 天津市电力公司 330 天津 3 河北省电力公司 380 石家庄 4 山西省电力公司 510 太原 5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200 沈阳 6 辽宁省电力公司 1000 沈阳 7 吉林省电力公司 350 长春 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350 哈尔滨 9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 210 上海 10 上海市电力公司 900 上海 11 江苏省电力公司 1400 南京 12 浙江省电力公司 1270 杭州 13 安徽省电力公司 520 合肥 14 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 170 武汉 15 湖北省电力公司 600 武汉 16 湖南省电力公司 600 长沙 17 河南省电力公司 830 郑州 18 江西省电力公司 280 南昌 19 陕西省电力公司 400 西安 20 甘肃省电力公司 280 兰州 21 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 100 银川 22 青海省电力公司 100 西宁 23 新疆自治区电力公司 100 乌鲁木齐 24 四川省电力公司 350 成都 25 重庆市电力公司 330 重庆 26 贵州省电力公司 300 贵阳 27 云南省电力公司 270 昆明 28 山东省电力公司 1460 济南 29 福建省电力公司 630 福州 30 广西自治区电力公司 300 南宁 31 国家电力公司南方公司 210 广州 32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300 北京 合计 16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