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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3-04-21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3]第223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38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调拨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2]57号)收悉。关于啤酒生产集团为解决下属企业
之间糖化能力和包装能力不匹配,优化各企业间资源配置,将有糖化能力而无包装能力的企业生产的啤酒液销售(调拨)给异地企业进行灌
装,对此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调拔销售的啤酒液,应由啤酒液生产企业按现行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购入方企业应依据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销售数量、销售额、销售单位确认销售方啤酒液适用的消
费税单位税额,单独建立外购啤酒液购入使用台帐,计算外购啤酒液已纳消费税额。
三、购入方使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并对外销售的啤酒,应依据其销售价格确定适用单位税额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其外购啤酒液已纳的消费
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消费税额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