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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10-22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3]第48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44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