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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3-08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了支持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
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
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
下:
一、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
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教、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
酸氢钙。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
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
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
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
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
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
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
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
均匀混合物。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
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执行的饲料免税范围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可按饲料的销售对象确定征免,即:凡销售给饲料生
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
一律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