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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3-14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6]第1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分局晋汇综字(1996)3号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出口企
业要加强对退税凭证的管理,个别企业如将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核销单退税联丢失后申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丢失未办理退税证明时,要将
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并写出丢失原因书面报告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方可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丢失未办理退税证明。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四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汇综字(1996)3号
各地、市外汇管理局,各出口单位: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95)汇国函字第708号《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新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单位在开立收汇核销帐户时,除提供原有文件外,还必须提供海关核管的“企业注册代码”。外汇
管理局应将此码存入公司档案的备注栏备用。
二、出口单位在使用核销单报关前,必须在核销单的存根联和退税联上“出口单位名称”处加盖该出口单位的公章并如实填写有关栏目。
三、关于退运、退货的问题
1、出口单位报关后因故退运时,须先向外汇管理局备案。外汇管理局应在有关核销单“核销情况”栏内填注意见并加盖“监督收汇章”。
海关凭此及其它证明给有关出口单位办理退运手续,并在有关报关单和核销单上加盖“验讫章”后退出口单位。出口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将
上述单据退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局凭此注销核销单。
2、货物出口后因故退货时,出口单位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供海关出具的该批货物复进口的证明,办理该核销单的注销手续。
3、出口货物溢、短装超过报关金额5%的,出口单位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变更证明,外汇管理局凭此办理收汇核销。
四、关于核销单(退税联)的填写、丢失、盖章及补办问题。
1、外汇管理局在按规定办理完收汇核销手续后,将已核销净收汇额填在退税联上并签字、加盖“已核销”章;属于部分收汇部分核销者,
外汇管理局仅做部分收汇的核销,填注核销净余额,不办理退税联的盖章手续,待收汇全部核销后再办理退税联的签发手续。对核销中有
违反出口收汇核销规定者,外汇管理局应在对该出口单位进行处理及纠正其错误后,再办理退税联的盖章手续。
2、未办理报关就将核销单丢失者,出口单位应向外汇管理局写出书面说明,并由负责人签字,报经外汇管理局办理该核销单的注销及登报
声明作废手续。
3、出口单位报关后将核销丢失的,外汇管理局应凭报关单核销专用联或海关出具的有关出口证明上的核销单号及有关单据为出口单位先办
理收汇核销及登报声明作废手续,然后再办理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见附件,下同)的签发手续。
4、出口单位将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核销单退税联丢失后申请补办的,外汇管理局须凭主管出口单位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
出口未办理退税的证明,方可出具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特此通知。
附件:{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七日
附:{出口收汇核销单丢失未办理退税证明存根}{出口收汇核销单丢失未办理退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