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编报一九九六年出口退税月报表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7-24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6]第3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为了及时掌握出口货物退税情况,在原编报的“出口货物退税月报表”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现将“一九九六年出口货物退税月报表”新表 式发给你们,请认真填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此表从编报六月份报表起使用,六月份报表于九六年七月底前编报,七月份以后的报表在次月五日前编报。 二、省直各出口企业,由各地出口企业在次月五日前将报表直接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三、太原市以外的各地、市出口企业,除将报表直接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一份外,并抄报地、市国家税务局,由地、市 国家税务局分户汇总后于次月七日前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太原市国家税务局用新表式仍按原办法上报)。 四、启用新的月报表后,对原“出口货物退税月报表”停止编报。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