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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骗税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1996-09-04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6]第50号
各地、市国税局,省直各出口企业:
关于对出口骗税及涉嫌骗税行为的处罚和检查,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全国人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
罪的补充规定》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中均做出了规定,为了便于各级出口退税机关执行有关法规,掌握具体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强
化防骗和打骗的力度,现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
定〉的通知》精神,对出口骗税及涉嫌骗税行为进行处罚和检查的规定补充如下:
一、出口企业发生的涉嫌骗税业务,在主管退税机关按规定进行函调核查,并且回函真实的基础上,还必须提供补税担保(见附件),向主
管退税机关做出承诺。
二、出口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未得逞的,一律由其主管退税机关按骗税额处一倍以下罚款;骗取出口
退税得逞的,除由其主管税机关立即追回被骗税款外,按骗税额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对骗取出口退税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出口企业,经省局批准,可停止其半年以内的出口退税权,报经总局批准,可停止其半年以上的
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
四、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骗税所处的罚款,按规定一律填开《税收缴款书》,入预算科目“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中央税和共
享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42款1项),预算级次为中央级。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