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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出口企业“委托付款”不予退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9-27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6]第5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关于出口企业在国内购进出口货物不允许采取委托付款方式的问题,省税务局、省经贸厅曾于1992年以晋税进发(1992)第6号通知作过明确
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不少企业未按规定执行,有的出口企业所付货款不是直接付给供货厂家,而是付给与供货单位没有任何关
系的单位,有的甚至转了好几手付给个人,给骗税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对此,为进一步加强防骗和打骗的力度,现就出口企业委托付款等
问题重申如下:
一、出口企业在购进用于出口的货物时,必须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通知〈省国税进发(1996)15号转发〉中所规定的
供货单位购入,并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二、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后,其货款必须通过银行直接付给供货单位,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委托付款,否则将不予办理该批货物的出口退税。
三、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资料时,要相对固定一个退税帐户,不准多头开户,随意填写某个帐户申报退税。各企业退税帐户固定后,要向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备案,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据此帐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四、此通知规定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