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1996-10-21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6]第61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省稽查分局:
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问题,省局业以晋国税进发(1996)15号通知下发全省执行在案。由于山西省煤炭进出
口公司出口原煤必须通过全省各地煤炭运销公司所属的煤炭集运站收购,按照规定在生产环节不易开具专用税票的特殊情况,经请示总局以
国税函(1996)551号批复,同意对我省煤炭进出口公司收购出口原煤应提供的专用税票改变开具环节。
1、省煤炭进出口公司收购的出口原煤一律在煤炭集运站按规定开具专用税票。
2、销售出口原煤的各生产企业仍按原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应尽快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