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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骗取出口卷烟免税的联合通知
颁布时间:1996-12-28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6]第7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海关总署、国爱税务总局署监(1996)998号《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骗取出口卷烟免税的联合通知》转发给
你们,请你们根据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卷烟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054号)精神认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请
及时上报省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骗取出口卷烟免税的联合通知
署监〔1996〕99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各地海关和税务部门连续查获多起卷烟走私进口,假出口卷烟骗取免缴增值税、消费税的恶性案件,数额巨大,情节严重,造成
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为加强对进出口税收管理,严厉打击卷烟走私进口、假出口卷烟骗取免税的活动。特联合
通知如下:
一、各地海关、税务部门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联手打击卷烟走私进口、假出口卷烟骗取免税的犯罪活动。各地海关对查获的走私国产卷烟
的案件,除依法处理外,应将情况及时上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通报国家税务总局,以便税务部门摸清国内购销出口卷烟的厂家和出口企
业的情况。
税务部门查出假报关单骗取出口卷烟免税情节严重的,国家税务总局应将情况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采取相应措施。同时,税务部门应及
时将案件移送公安立案查处。对海关要求协查的案件,各地税务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二、各地海关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核对和鉴别出口货物报关单,成立以主管关长负责的专案检查小组,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对外鉴定。核对
时应注意对报关单的编号、印章、印油、经办人签字及数量真伪的鉴加,难以鉴别的要核对报关单存底联。核查后,出具海关验核结果证
明,并做好登记工作。
三、各地税务部门应按照《国爱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卷烟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054号)精神,认真开展出口卷烟专项检
查,指定专人负责卷烟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核对工作。对需核查鉴别的报关单按出口地海关进行分类汇总,逐单登记。送到海关核对鉴别时,
应提供报关单原件,并向海关出具地区(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的介绍信。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