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7-12-09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7]第5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599号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9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 [1997]0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