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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1998-05-21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8]第1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
《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