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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时间:1998-08-16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8]第3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国税函[1998]451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组织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这次部署的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是非常及时的。一些生产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和一些外贸企业违规操
作是货物报关出口后不申报退税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不仅使国家应征的税款大量流失,也严重影响了税收任务的完成和出口退税政策的正
确执行到位,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这次检查工作作为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为搞好这次检
查,省国税局决定成立检查领导协调小组,由省国税局副局长张星志任组长,成员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所得税处(涉外)、稽查局、
征管处、流转税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地市国税局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协调组,具体负责搞好检查工作。各出口企业要认真做好自查,并
主动向征退税机关汇报情况,配合搞好检查。
二、方法步骤
这次检查,分两步进行。一是由企业进行自查;二是在企业自查申报的基础上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征税机关和稽
查机关重点核查,具体清查范围和清查内容严格按总局和通知要求执行。
三、要求
1、各进出口企业自查结束后,要写出详细书面报告,如实填写省局制定的出口货物未申报退税明细表(附后)和总局文件附件1的相关内
容及附件2,并于1998年9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涉外企业按有关规定归口报送。
2、各级征退税税务机关要互通情况,加强协作,认真搞好核查。对于进出口货物税收的检查,由各地市县(区)税务机关按管辖范围组织
实施。省局将从有关地市抽调人员进行重点检查。对涉外企业的检查,由各地主管涉外税收的科室牵头,局领导协调安排。
3、各地市国税局要将此次检查情况及有关数据进行综合汇总(填报总局文件附件1、2内容),于1998年9月20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1998)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确保将进出口货物应纳的税款足额收入国库,出口货物应退的税款及时地退给企业,严厉打击偷、骗税
行为,针对近年来进出口货物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8年8月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进出口货物税收大检查。
具体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进口货物税收方面:1996年至1998年6月全国范围内从事进口、生产加工、经营进口的成品油(主要是柴油)手机、感光材料(柯达、富士
牌的彩色胶卷、相纸)、计算机及配件、汽车及配件的企业和个人。出口货物税收方面:1996年至1998年6月有出口货物但未申报退税的外
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下同)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下列企业要进行重点清查:
(一)出口退税率为3%和6%货物的外贸企业:
(二)出口货物增值额较高的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出口货物增值额较低的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进口货物税收方面:1、批发、经销进口成品油、感光材料、手机、汽车的企业(个人),是否按规定正常申报纳税,取得的进项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进口税票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销售收入、利用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口税票进行税款抵扣等违法行为;2、生产组
装计算机的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修理修配企业,是否按规定正常申报纳税,其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口税票是否真实;3、进口上述商品
的进口企业(包括委托进口的企业)是否按国家法律的规定,对其进口商品按章正常申报纳税,有无伪造品名,瞒报数量,低报价格以及
伪造进口税票等违法行为。
(二)出口货物税收方面:1外贸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缴纳了税款;2、1993年12月31
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无出口不作销售、将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或收购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及同
类出口货物时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行为;3、内资生产企业和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计
算并处理了“不予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
三、检查方法
(一)进口货物税收方面: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海关提供的信息及各地国家掌握的本地区经销、批发上述进口商品较大的企业(个人)三
方面入手,对企业的货源、资金、发票(包括进口发票)进行追踪检查,直至追踪到进口企业。再对进口企业检查其进口税票的真伪,进
口商品采购明细帐上的进口商品品种、数量、价格是否与进口合同、报关单上所列名的品种、数量、价格相符,是否正确申报纳税。对经
营、批发、生产加工进口商品企业的检查面不得少于本地区同类企业户数的30%,对进口企业的检查面要达到80%以上。
(二)出口货物税收方面:
1. 关于外贸企业。
(1) 退税机关根据总局下发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从没有使用的电子信息中剔除按政策规定不享受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信
息——不属于该地区而因操作失误传输到该地区的信息——因信息滞后而已人工办理退税的信息及因其他正常因素未使用的信息后,确认外贸
企业已出口但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电子信息。
(2)退税机关将已出口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电子信息提供给相关外贸企业,限期外贸企业向退税机关提供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
供货企业及其具体地址等货源情况。外贸企业须对照出口货物库存帐,对购进出口货物进行逐笔清查,凡已付货款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购进业务等情况都要上报税务机关。
(3)对外贸企业提供的已出口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货源情况,退税机关如能确认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基层征税机关的,须将有关
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以及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况反馈给供货企业所在地征税机关查实处理;退税机关如不能确认出口货物的货源
等情况反馈给供给货企业所在地县(市)级国税局的税务稽查部门查实处理。
(4)对外贸企业不按规定期限向退税机关提供已出口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货源等情况的,退税机关须对该出口企业按D类企业的退税
管理办法管理,并按照已出口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人民币的金额乘以增值税征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相应离岸价
格乘以规定退税率计算退税,具体公式如下:
已出口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应纳增值税=已出口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
已出口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已出口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已出口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属应税消费品的,也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并按规定办理退税。
2、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退税机关按照总局下发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额,由主管涉外税收的税务机关据此检查外商投资企
业外销销售收入帐,查实其出口额是否全部作销售处理,如有未作销售的,应按规定予以补税或按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处理。
(2)对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检查其进项税额是否按内、外销分别记帐;如其对进项税额统一记帐,是否按内、外销比
例分割进项税额并将外销部分进项税额转入成本。如有将外销部分进项混同内销部分进项税额全部在内销货物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的,税
务机关须根据有关规定将已抵扣的外销部分进项税额补征入库并予处罚。
(3)对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检查其购进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零部件及同类出口货物有无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普通发票行为。凡购进原材料、零部件及同类出口货物没有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
货源地征税机关查实处理。
(4)对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检查其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计算并处理了“不予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
额”。凡发现未按“免、抵、退”税的规定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有及税款的应予以纠正。
四、检查要求
(一)各级国家税务总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认真学习、领会我局关于此次检查的精神,组织人力、物力圆满完成此次检查任务,
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总局要成立主管局领导挂帅的有主管出口退税、涉外税收、稽查、征管、流转科等部门参加的协调
小组,负责布置、开展检查工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办法。涉外税收部门可将此项检查工作与总局已部署的涉
外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国税函[1998]287号)结合起来进行。总局将视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派出工作组赴检查进度慢的地区督促指导工
作。
(三)各地国税局在检查中要有全局观念、对涉及跨地区检查及补征税款的,要积极配合、及时通知,不得隐瞒和放纵。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总局要将检查情况及有关数据(具体内容见附表1、2)于1998年9月底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表:{199 年出口货物未申报退税明细表}
附件:1、{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检查情况统计表}
2、{进货情况统计表}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