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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10-08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8]第4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总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铝、锌、铅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 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铝、锌、铅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退税率计算机文库另行调整后下达。 二、本通知自1998年9月1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