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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12-14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8]第4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20号)转发给你们,鉴于我省目前仍执行“先征后退”办法,因 此,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先按第二、三条款执行,第一条款待我省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时再另行通知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有关地区反映了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242号)第一条和《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 第四条列明的“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已退税额”,此计算公式仅适用于用国产料件生产的出口产品。对 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货物,计算“免、抵”税额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 [1997]14号)和财税字[1997]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须从离岸价格中扣除海关核销的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具体计算公式:免、抵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已退税额。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第(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率均是指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三、从即日起,出口煤炭应按征税率13%的40%作为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 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中按3%开具专用税票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生产企业销售给可退税的中标企业的机 电产品,无论中标企业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均可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