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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8-02-25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8]第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有关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
行。
——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
——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3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
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