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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8-09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9]第1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维持17%不变,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5%。 法定征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和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的出口的退税率维持5%不变。 二、 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货物所适用的商品代码,我局将放在总局广域网上,请各地税务机关直接在总局广域网上领取。 三、 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