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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9-08-30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9]第1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39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53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业务退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9)251号)收悉。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经研究,现批 复如下: 一、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仍应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 二、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可凭普通发票等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并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计算退税。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