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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10-28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9]第2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税函(1999)614号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
国税函(1999)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解决《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海关签章栏有时不够用的问题,确保钢材“以产顶进”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
口验放记录续页》(样式见附件,由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制),与原《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一并开具使用。
附件:{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