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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10-28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9]第2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税函(1999)614号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 国税函(1999)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解决《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海关签章栏有时不够用的问题,确保钢材“以产顶进”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 口验放记录续页》(样式见附件,由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制),与原《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一并开具使用。 附件:{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