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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进行1999年度检验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11-02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9]第2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从1999年6月起到10月底,对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健全出口退 税档案资料,省局决定,对全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也相应统一更换、年检出口退税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时间 1999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今后无特殊情况,每年这一时间将对各出口企业进行年检。 二、范围 凡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出口企业。包括各类国有、集体、有限责任和私营企业等。 三、提供资料 (一)、1998年已参加过年检的企业 1、1998年已年检过的出口退税登记证; 2、出口退税登记表; 3、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一般纳税人审批认定表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1998年末参加过年检及新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1、每个出口企业填写出口退税登记表一式三份; 2、对外经贸部和省外经贸厅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批文复印件各三份;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4、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5、一般纳税人审批认定表复印件一式三份; 6、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7、原核发的出口退税登记证。 四、要求 1、各出口企业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按时参加登记、换证、年检。 2、各地市国税局对所辖出口企业的登记、换证、年检要进行初审,并加盖××地区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年检章,然后以地市为单位(太原 市除外)集中统一报送省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发证及年检手续。 3、省直出口企业直接到省国税局参加登记年检。 4、对不按规定时间参加登记、换证、年检的出口企业,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