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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进行1999年度检验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11-02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9]第2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从1999年6月起到10月底,对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健全出口退
税档案资料,省局决定,对全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也相应统一更换、年检出口退税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时间
1999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今后无特殊情况,每年这一时间将对各出口企业进行年检。
二、范围
凡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出口企业。包括各类国有、集体、有限责任和私营企业等。
三、提供资料
(一)、1998年已参加过年检的企业
1、1998年已年检过的出口退税登记证;
2、出口退税登记表;
3、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一般纳税人审批认定表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1998年末参加过年检及新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1、每个出口企业填写出口退税登记表一式三份;
2、对外经贸部和省外经贸厅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批文复印件各三份;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4、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5、一般纳税人审批认定表复印件一式三份;
6、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7、原核发的出口退税登记证。
四、要求
1、各出口企业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按时参加登记、换证、年检。
2、各地市国税局对所辖出口企业的登记、换证、年检要进行初审,并加盖××地区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年检章,然后以地市为单位(太原
市除外)集中统一报送省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发证及年检手续。
3、省直出口企业直接到省国税局参加登记年检。
4、对不按规定时间参加登记、换证、年检的出口企业,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