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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1-01-12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2001]第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一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95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经营出口商品类别范围内非自产产品出口能否退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0]319号)收悉。关于生产企 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能否退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 [1997]14号)的规定,总局不同意对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非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