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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3-18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二发[1996]第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号《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 征的税款中冲抵。 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