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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3-16 发文字号:财税[199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
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
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5)、国家轻工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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