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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1994-10-08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1994]第16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3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称:《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
[1994]2号)下发后,由于新税制税种变化等方面的原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界限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国
务院《补充通知》规定如下:
一、根据新税法规定,收购烟叶环节改征农业特产税。现将《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对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的规定,修
改为“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精神,
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