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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1-25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1995]第10号
太原市、临汾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2号《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94)财税字第092号通知附件所列136家享受商品铸锻件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中,我省有3家企业,具体名单是: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太原重机厂 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北路
临汾机械铸造厂 山西省临汾市解放东路71号
山西锻造厂 山西省翼城县102信箱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新疆、甘肃):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铸、锻行业的特殊性和经营现状,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36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在1995年底以前实行
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纳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
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