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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与财政部税政司关于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金额单位等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2-07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1995]第1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04号《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税政司财税政便字 (1995)1号《关于(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金额单位等事项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按通知与补充通知要求,认真填写《外汇贷款项 目情况表》,于1995年2月15日前将外汇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按附表要求电传到省国税局,以便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79年以来,国家对用流转税款归还外汇贷款问题曾作出一系列政策规定,这些政策规定对于鼓励企业利用外资,扩大产品出口发挥了积 极作用。但这种以税还贷的办法不符合新税制的原则要求。为了规范新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原执行的以产品税、增值税归还外汇贷 款的政策重新规定如下: 一、 对1995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不再执行以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的政策。 二、 对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还贷问题的过渡性办法待后通知。 三、 为了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妥善处理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还贷问题的过渡性办法,请各地国家税务局按 照本通知所附“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所列的项目,认真调查填报,于1995年1月31日以前将外汇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 上报的外汇贷款项目具体范围是: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符合财政部(86)财税字第273号《关于用产品税、增值税税款归还外 汇贷款问题的通知》中所列可以用税款归还贷款规定的贷款项目。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金额单位等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税政便字[19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前发(94)财税字第104号《关于停止执行以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中所附的《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金额单位等 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汇贷款项目表》中涉及有金额单位的指标项目,除“项目投产当年新增流转税额”和“1994年贷款项目预计实现流转税额”金额 单位为万元人民币外,其余项目金额单位均为万美元。 二、《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指标项目中的流转税是指原税制征收的增值税、产品税和新税制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94)财税字第104号文件标题中“增值税”前的“的”字有误,应改为“以”字。 附件:{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