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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2-24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1995]第22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4号《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享受此政策优惠的企业是:太原市制革厂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字(19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内蒙、青海、新疆、宁夏、海南、长春、西安、宁波):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部分制革企业生产的猪皮革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1、鉴于原来对猪皮革实行减税政策,实行新税制按规定税率征税后,制革企业生产的猪皮革税负增长较多,企业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情况, 决定在1995年底以前,对列入本通知所附名单的制革企业生产的猪皮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已入库存税款的50%。 2、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 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3、既生产猪皮革又生产其它皮革的企业,应单独核算猪皮革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执 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企业对猪皮革的增值税应单独开票缴纳,发生的欠税应在一律缴纳入库存后才能享受此项政策。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实行猪皮革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制革重点企业名单1} {实行猪皮革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制革重点企业名单2} {实行猪皮革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制革重点企业名单3} 一九九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