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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稷山县单采血浆站征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8-07-06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1998]第17号
运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稷山县单采血浆站征税问题的请示》(运地国税流发[1998]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稷山县单采血浆站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生产用原料血浆已构成货物销售行为,应当依
照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