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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8-12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1998]第2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以下几点,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国税局要按照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全面清理,严格核实基数,彻底澄清底 子,确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真实性、并如实填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分户统计表(代汇总表)”(附表一)。 二、清理中要澄清历年来通过年审调整、划转调整和停业、破产、解散、改制调整及其他因素调整造成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发生变化 的情况 。 三、地市国税局对发现有越权审批抵扣已征税款问题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必须重新上报审批。 四、对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不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比例,擅自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抵扣的,必须将擅自抵扣的已征税款转入库存 成本。税务机关同时要做调减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 五、凡在省局晋国税办发(1998)23号紧急通知下发之前,各地市国税局已经按规定权限审批,但尚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一律在留 抵税额中反映,并按本通知规定权限重新上报审批。 六、从1998年7月份起,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批权限,一律收回省局。各地市国税局可在清理结束后每月的20日前以正式文件并附逐户企业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申报抵扣审批表(代调帐通知)”(附表二)报省局流转税处审批。 七、审批权限变更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各地市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清理工作在9月底结束,10月10日前将清理报告与附表一报省局流转税处。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8)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严格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核,加强管理,现就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工作,1998年下半年要认真组织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全面 清理,严格核实基数,严肃查处虚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骗抵增值税的行为。 二、各省级税务机关应统一掌握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进度,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在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两税任务前提下确定抵扣办 法,从严控制抵扣数额。自1998年7月份起,企业申报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一律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仍按国税发(1994)205号、国税发(1995)130号、国税发(1998)92号文件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附表:{代汇总表}{代调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