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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晋城市国税局关于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8-31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1998]第2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年来,税务机关在大力加强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同时,相对放松了对废旧物资经营行业扣税凭证等方面的管理,致使废旧物资经营 单位在收购凭证使用、进项税额抵扣和废旧物资范围掌握上存在很多漏洞。晋城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这些问题,结合有关政策,制定出了规 范管理的措施。省局现将晋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市国税流字[1998]第34号)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地能借鉴晋城市的做法,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措施,把废 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收购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真正管好、管住。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晋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市国税流字(1998)第34号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现就有关从事废旧物资经营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使用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的废旧物资属于出售者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或报废固定资产的,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填制《收购废旧物资明 细表》(表样附后),双方加盖印章,可开具收购发票,以收购发票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的废旧物资不属于出售者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或报废的固定资产的,按以下规定范围使用收购发票。 (一)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的废旧物资必须凭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收购发 票,不得凭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售的废旧物资,必须凭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由国税机关为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额,不得使用收购发票,不得凭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废旧物资,售出单位每月销售额在1200元以下的,由收购单位开具收购发票,以收购发 票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额予以抵扣;每月销售额达到1200元的,出售者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收购单位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开具收购发票,不得凭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范围把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直接开具给出售废旧物资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出售废旧物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在收购发票上加盖印章(个人必须签字),否则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四、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必须在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商业承兑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 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申报抵扣时,应将结算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收购发票之后;现金付款的,应在抵扣联加盖“现金付 讫”戳记并注明结算时间、结算凭证的编号等。 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的付款凭证,必须与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的收购发票的单位、开户 行、价款金额相一致。 附件:{收购废旧物资明细表}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