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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9-14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1998]第3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的征收管理,保障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现结合税收执法检查的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对没有建立“四表一册”或者“四表一册”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及残疾人比例不达规定标准的民政福利企业,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一
律取消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资格,年内不再对其进行重新审核认定,并对其实现并已退库的税款要全部追缴入库。
二、从现在起,各地要对民政福利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期间暂停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审核认定。
三、各级国税机关在对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的审核过程中,要严格把关。企业在上报民政福利企业审批表时,要同
时向国税机关附报有关资料,否则不予审批。
四、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以省国税局审批的时间为准,审批之前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废止一切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政府行为,切实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
理,该征的税款必须按规定征收入库,该退的税款要及时办理退税,不能只征不退,也不能不征不退。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