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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11-06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1998]第4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最近,各地市陆续向省局反映请示了一些增值税政策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商业企业采用“购物卡”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问题。 商业企业采用“购物卡”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均应为收到销售 “购物卡”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购物卡)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关于以物易物的征税问题 以物易物属于货物销售行为,应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鉴于汽车作为专营商品的特性,对非汽车生产企业用汽车抵债这种特殊情况,可 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有关规定,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医疗单位自制自用药品的征税问题 对医疗单位自制药品用于本单位医疗服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