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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潞安矿务局向用户收取专线维修费和自营铁路取送车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8-12-28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1998]第49号

长治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潞安矿务局向用户收取的专线维修费和自营铁路取送车费如何纳税问题的请示》(长国税政发[1998]122号)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6) 561号“煤炭企业用自备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取得的‘铁路支线维修费’是在销售煤炭环节收取的,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应按增 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潞安矿务局在销售煤炭过程中向购买方收取的铁路专线维修费和自营铁路取送车费属于应纳增值税的 价外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