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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九九九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1-11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1999]第1号

各地市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搞好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落实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根据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要求,现将年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 遵照执行。 一、一九九九年年审办法仍执行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 决定,《年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改为: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180万元以下。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 业批发的纳税人除外。 二、我省一九九九年年审对象定为:(1)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上一年度认定的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三、对年审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类别证书》中的“纳税人分类评审签定”审批机关上方中央及“发票领 购簿”封面左上角各加贴一枚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四、一九九九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一使用总局印制的年审合格标识。标识空格处的具体填列方法为:前两位按地市顺序填列,分别是 太原01、大同02、阳泉03、晋中04、长治05、晋城06、临汾07、吕梁08、运城09、朔州10、忻州11、省直分局12;其余四位为各地市年审顺 序编号,即0001……9999。标识空格填列完成后,用A或B分别表示工业生产企业和商业经营企业,具体为14000000→A或B,标识空格一律使 用碳素签字笔进行填列,号码要清晰、准确,便于保存。年审合格标识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申请表》请于2月5日前来省局流转税 处领取。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申请表》仍按原表式填列。 六、“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的使用仍按98年年审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地年审工作结束后,请于六月底前将年审工作报告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一九九九年元月十一日 附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