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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济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7-01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1999]第3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济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发(1999)103号])转发给你们,请周知。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发(1999)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济油
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为了正确执行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将每年核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石脑油和
溶剂油的生产、供应计划。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内的
部分,不征收消费税;未纳入总局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总局核发计划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现将国家税务总
局核发的199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下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
附件:1、{1999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1}{1999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2}{1999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3}
2、{1999年溶剂油生产计划1}{1999年溶剂油生产计划2}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