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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9-07-01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1999]第3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29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营业收入时间确认的请示》(苏国税发[1999]1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 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的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日